附件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
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
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
[2013]34 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
(冀办字 [2014]3 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
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
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 、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
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
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
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