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 根据《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河北省节约能源条
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 (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 设计、建造和使用过
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 合理设计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
利用可再生能源, 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 合
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