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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4〕12 号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 2014年 11月 12日省
政府第 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3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4年 12月 4日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促进污染源达标排放, 保护和改善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
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
(三)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
(四)从事畜禽养殖达到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