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
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0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的决定》已经 2007
年 4月 9日省政府第 17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7年 7月 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 00七年四月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前款所称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
(一 )郑州、洛阳市 :1.5元至 30元;
(二 )开封、平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