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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豫财综[ 2004]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
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发
【1992】66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
002】55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
金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解缴、使用和
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各级财政、建设部
门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组织
实施。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
理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