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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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部 国家计委 水政[ 1992]7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
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 (包括河滩地、 湖泊、水库、人工水道、
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
括开发水利 (水电)、防治水害、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跨河、穿河、穿堤、
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
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筑项目) 。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
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