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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本章适用于室内外涂刷混色油漆、 清漆和美术油
漆工程。
注 : 涂刷大漆和硝基喷漆等 ,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 3.1.2条 油漆工程的等级和材料的品种 , 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 3.1.3条 油漆工程基体或基层的含水率 : 混凝土和抹灰不得
大于 8%; 木料制品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 第四
章的有关规定。
第 3.1.4条 油漆干燥前 , 应防止尘土沾污和热空气的侵袭。
第 3.1.5 条 油漆工程涂抹的腻子 , 应坚实牢固 , 不得起皮和裂
缝。
腻子干燥后 , 应打磨平整光滑 , 并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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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6条 厨房、 厕所、 浴室等需油漆的部位和木地 ( 楼 ) 板
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