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 [2010]192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
部令第 153 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
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
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