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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
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 个
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 跨地区参加
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
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
教育不少于 120学时,其中必修课 60学时,选修课 60学时。注册两个
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 60 学时的继续教
育,其中必修课 30学时,选修课 30学时。
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
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
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 6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