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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
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
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
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
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