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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
确保产品的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15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商品混凝土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济建〔 2005〕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
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所有商品混凝土生
产企业。
第二章 试验室环境设施及仪器设备
第三条 试验室环境
1、试验室应具备满足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室、样品
存放室、养护室等必备检验场所,布局合理并与流程相符。设施、面
积、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
定的要求,防止环境因素对检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2、试验室应保证用电、用水安全,各检验室应配臵防火安全设
施。
第四条 试验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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