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
关于规范出具企业(建设行业企业)
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的通知
二便函 [2012]12 号
各市、县 (市、区 )地方税务局 (不发宁波 ),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省经信委等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浙经信技术 [2010]142 号)、《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浙经信
技术 [2010]143 号)要求,结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地税机关出具企业
纳税证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 [2006]423 号)规定,现就规范出具企业 (建设
行业企业 )技术中心纳税证明 (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纳税证明 )通知如下:
一、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由税政科 (处)牵头,纳税人提出申请后, 应主动核查
企业相关信息,据实出具技术中心纳税证明。
二、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的主要内容为相关企业两年内,有无因偷税、抗税、
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