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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
达标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双基”工作,
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
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
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 ,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
建设计划的公路、 水运基础设施新建、 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达标考核对象和范围的不同, 分为“平
安工地”和“平安工程”达标考核两类。 “平安工地”达标考核
以施工合同段为考核单位, 对施工单位进行逐标段考核; “平安
工程”达标考核以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对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平安工程”建设的
考核周期为 12个月,每年的 1~12月为一个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