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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注册建造师的职业素质,提
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
发展,根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3号)、《注
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 2010〕192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工程
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
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
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
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 (以下统称注册) 的必要条
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
业相结合的原则。 我省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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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