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
许可行为, 维护测绘市场秩序, 促进测绘行业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
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省测绘局 (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 )负责全省
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测绘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甲、乙、丙、丁级及质量检验。
承担测绘质量检验的机构,在《测绘资质证书》等级栏
中载明“质检”字样。
甲、乙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执行国家测绘局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丙、丁级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测绘
资质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