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
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
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
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
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
(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
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