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 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
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
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
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项目
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
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
各省 (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 负责本地区海
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
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
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