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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166 —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3 年 7月 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三章 系统的调试
第四章 系统的验收
附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防止和减少火灾
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
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施工及验收。
第 1.0.3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 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
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 1.0.4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除执行本规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