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 “重点单位” )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
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
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订本标准。
一、 建设原则
(一)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是依托单位消防队伍,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担负防
火巡查和“ 3 分钟到现场”处置初起火灾等任务的消防组织。
(二)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 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
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 人员配备
(一)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 6 人。
(二)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
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 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消防员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