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疏散指示系统调试及验收方案准则
1 总 则
1.0.1 为确保疏散指示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顺利逃生和消防作业,制定
疏散系统调试及验收准则。
1.0.2 本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
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部分设计、验收与维护;不适用于生产和存贮火药、炸
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1.0.3 消防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验收与维护,除符合本规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规定。
2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
2.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
2 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
3 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 15m的房间出口;
4 在地面首层无障碍出口处应设置肢残人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口设置肢残人
员标志。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