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 对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要求以下五种
情况应设置消防电梯:
1、高层一类民用公共建筑;
2、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塔式住宅;
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建筑高度超过 32 米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
5、建筑高度超过 32 米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和库房。
消防电梯的功能
1、消防电梯设有前室。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面积为:居住建筑的
前室面积大于 4.5平方米;公共建筑和高层厂(库)房建筑的前室
面积大于 6平方米。当消防电梯前室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 其
面积为:居住建筑合用前室面积大于 6 平方米,公共建筑和高层厂
(库)房建筑合用前室面积大于 10平方米。
2、消防电梯前室安装有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3、消防电梯轿厢内设有专用消防电话。
4、在首层电梯门口的适当位置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