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6 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 I-SS-18
2012/0 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1 / 3
文件编号: I-SS-18 版本 /修改: 2012/0 生效日期: 2012-04-16
编 写: 安监部 审 核: 殷焕宇 批 准: 曹致俊
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
1 总则
1.1 船舶应按《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和
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以及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灭火器具。
1.2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消防设备的保养要求,旨在规范各船对消防设备设的维护保养、试验
和检查,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始终处于正常立即可用状态。
2 职责
2.1 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的规定,分别负责对船舶消防设备、设施定
期进行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
2.2 三副、大管轮为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责任人,对消防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