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1 一般规定
1.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 储存、运输的物料相
适应的消防设施, 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
使用。
GB 50160-92
(1999 年版)
7.1.1
2 消防站
2.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 消防站的规模, 应根据
工厂的规模、 火灾危险性、 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
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GB 50160-92
(1999 年版)
7.2.1
2.2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 应按行车路程计, 行车路程不
宜大于 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
时间不宜超过 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
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 4km。
GB 50160-92
(1999 年版)
7.2.2
2.3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 15m。车
库前场地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