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水灭火系统
5.1 消防给水
5.1.1 消防水池
技术要求:
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在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内,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b)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
c)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 6m。
d)取水口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 5m,并不宜大于 100m。
e)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f)合用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检验类别: a) c) f)A,b) e)B ,d)C
检验器具:皮尺。
检验方法:计算水池容积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补水措施、防冻措施以及消防用水的保证措施,测量取水口高度和
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1.2 消防水箱
技术要求:
a)容积应符合 GBJl6—87、GB50045—95的要求。
b)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0m。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