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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
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
动。
第三条 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
定与控制适用本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
制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
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
投资建设工程 (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 ),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
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 (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
资金投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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