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
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结
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依
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实
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