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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
深府 [2002]39号 2002年 03月 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 加强财政监督, 保
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提高资金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和监督
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
的资金;本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其他用于基
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上级拨入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
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有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财政性资金拨付;
(二)编制基本建设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