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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 (以下简称 "合同 "或 "合同文件 ")和 SDJ207-82 《水工混凝
土施工规范》以及其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水工洞室、 厂房、大坝以及其他主体工程与非主体工程构筑物等所有常态
(常规 )混凝土工程项目。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 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 14 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
准。内容应包括:
(1)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
(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 (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
(3)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2.2 在每分部、分项混凝土工程开工 28 天以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
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向监理部提供一式三份至少包括 7 天、 14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