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素
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深受弯构件、牛腿、叠合式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 9章的有关
规定。
6.1.2 对于二维或三维非杆系结构构件, 当按弹性分析方法得到构件的应力设计
值分布后,可按主拉应力设计值的合力在配筋方向的投影确定配筋量、 按主拉应
力的分布确定钢筋布置, 并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混凝土受压应力设计值不应
大于其抗压强度设计值, 受压钢筋可按构造要求配置。 当混凝土处于多轴受压状
态时,其抗压强度设计值可按本规范附录 C.4的有关规定确定。
6.1.3 采用非线性分析方法校核、 验算混凝土结构、 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
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状况和性能设计目标确定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取值;
2 钢筋应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