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
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
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
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 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