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 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 如实提供统计
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五条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
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条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
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
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