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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鄂城铁安质函〔 2012〕21号
关于印发《湖北城际铁路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
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暂行) 》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现将《湖北城际铁路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办法(暂行)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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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过程管理行为,激励建
设施工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
全,根据铁建设【 2011】183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对象为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各标段施工单位,是对其企业合同履行、工
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 3
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
于 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对其不良行为进行
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