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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颜艳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 州民一终字第 19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绪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中琬。
委托代理人李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艳辉。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工会工
作委员会。
负责人丁绍文,该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唐毅。
原支持起诉机关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湖南省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乾程房地产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颜艳
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工会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建行
工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2013)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