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 一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和确保建筑业职工
老有所券、病有所依 , 使企业能在平等条件下竞争 , 推动建筑业改革的深入。根据国
务院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关于 “6 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全行业保
险的试点 ”的指示精神 , 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 (1987 ) 22 号文精神、国务院国发
(1991)33 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和省有关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办
法的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从 ; 在建工程项目造价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
的特点 ,以及几年来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 ,
特制定本办法。
( 二 ) 统筹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 凡我省全民所有制和县 ( 区 ) 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 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省、
地、州、市建委 (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