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发改商价〔 2012〕168 号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 前期物
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物业管
理条例》、 《浙江省定价目录》和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
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