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第 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8年 5月 23日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 [2008]35 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
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
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