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1997-5-9
【失效时间】
【全文】
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1 总 则
1.0.1 为使施工组织设计专业工作从建设标准到内容深度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单机容量 50~600MW新(扩、改)建火力发电工程。单机容量小于
50MW或大于 600MW机组工程可参照使用。
1.0.3 施工组织设计要执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实
现“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的目标,满足在基本建设中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
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
1.0.4 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定外, 还应执行现行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电
力建设行业基本建设预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