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
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AQ6210—2007)和《煤矿井
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 (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系统,并实施 24h运行和实时监控, 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
统的,不得组织生产; 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 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 煤矿要严格入井携
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
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