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 保障公民生命、 财产安
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有关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以及特种材料爆炸加工需
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