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劳动部
劳安字 [1991]31 号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
增强企业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
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我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根据本《规定》 的要求, 考虑到地方劳动部门在核发全国统一证件时需要一定的准
备时间,因此,我部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
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废止。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均具有同等
效力。
有关更换全国统一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另文通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的管理工作,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