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等诉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 魏半民初字第 219号
原告王艳。
原告程洪岩。
委托代理人张军超,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水清,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艳、程洪岩诉被告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原告于 2009年 3月 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组
成合议庭,并于 2009年 6月 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艳、程洪岩及其
委托代理人张军超、被告许昌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清的委托代理
人菅中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艳、程洪岩诉称,原告于 2008年 1月 5日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
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东侧莲城华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