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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项 目部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总承包项目部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
作监管职能,促进各分包单位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各项
法律、法规、标准、制度贯彻落实,客观地考核和评价各分包单
位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和保障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及集团
公司考核办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考核各分包单位。
第二章 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作为总承包项目部对各分包单位及其环境保
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第一责任人进行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业绩
考核的主要依据,也是评选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
个人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 对与总承包项目部签订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责任书
的各分包单位实行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半年检查一般安排
在 7~8月进行,年终考核一般安排在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