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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 5月 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 2011 年 7 月 26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 维护交通秩序, 保障交通安
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经济特区)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全社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
育,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完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保
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司法、市政
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驾驶人、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