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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 落实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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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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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
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