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资料来源于: GBJ13— 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JGJ49
—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 84、TBJ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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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活用水
二 工业企业生活用水
三 公共建筑用水
四 农村生活用水
五.浇洒和冲洗用水
一.生活用水
1.1 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
GBJ13— 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 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
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 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
规定有较大出入时, 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