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常务会议、 国家卫生计生
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6 年 6 月 1日起施行。第 31 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 (以下简称饮用水) 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
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