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 )
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
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 (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 )必须遵守本规
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
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
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
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
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