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黑客及恶
意代码等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攻击及侵害, 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
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 坚持“安全分区、
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
产及供应过程的、 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 以
及做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及相关规划设计、
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