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命名编号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1、为适应电网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水平,根据原水利电力部
(87)水电讯字第 41号文颁发的《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部颁准
则)和四川电力调度局川电调( 1994)238号文颁发的《四川电力系统部分设备
统一命名编号准则》(川电准则)的有关原则,制定本准则。
2、凡加入达州电力系统运行的发、输、变电设备,都应按本准则实行统一
编号。
3 、500kV厂(站)内的 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设备原则上按《部颁准
则》套编。
4、新投产的 220kV厂(站)或 220kV设备,按(川电准则)执行。已投产
的设备根据系统发展(如扩建、改建等)逐步按新编号执行。
5、新投产属省调管辖的 220kV设备,由省调编制下达执行。由达调管辖的
220kV及以下设备,由达调编制下达执行并报省调备案。县调管辖设备的命名、
编号由各县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