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全省电子信息工程专
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
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
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更好地发挥广大电子信息工
程技术人员在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
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电子信息工程专业
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
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
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
能力。
第四条 对在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
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
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